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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更新日期:2012/3/1)
認識金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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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簡介公司簡介企業標誌組織團隊榮耀視野業務職掌
1998 年2月6日金門縣政府(87)府秘字第02196號令發布
第 一 條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本公司)組織規程依據公司法及相關法令訂定之。
第 二 條 本公司置總經理一人,秉承董事會決定之方針,綜理公司業務;置副總經理一至二人,輔助總經理辦理各項業務,總經理公出或請假時,指定副總經理一人代理。
第 三 條 本公司設總經理室,置秘書一人,承總經理之命,處理機要事務,審閱公文書,執行內部稽核與控制、落實公共關係及協調綜合性業務。
第 四 條 本公司為應業務諮詢需要,得聘會計顧問、法務顧問及管理顧問一至三人,協助專案研究或諮詢業務。
第 五 條 本公司設營業組、總務室、財務組、人事室、會計室、工安室、研發組、工務組、物料組、品保組、金寧廠及金城廠等單位,其職掌分列如下:
一、營業組:
  (一)經營政策及經營策略之研擬與檢討。
(二)年度經營計劃之研擬與檢討。
(三)中長期計劃之研擬與檢討。
(四)全盤營業計劃之釐訂與調整。
(五)產品銷售計劃之釐訂與執行。
(六)產品市場調查、行銷研究與統計分析。
(七)產品售價之釐訂與調整。
(八)產品之儲運、推廣與銷售業務。
(九)其他有關經營企劃事項。
二、總務室:
  (一)公文之收發、分辦、稽催、文稿之繕校。
(二)檔案之管理。
(三)印信之典守。
(四)庶務之處理。
(五)車輛之管理。
(六)材料之採購,倉儲、分配與存量控制。
(七)呆廢料之處理。
(八)資訊系統之綜合規劃與執行事項。
(九)不屬於其他組室辦理之事項。
三、財務組:
  (一)專案投資計劃及轉投資計劃之規劃。
(二)財務計劃之擬訂與執行。
(三)現金、證券、票據及股務之處理與保管。
(四)資金之籌劃調度及經營之事項。
(五)現金出納業務。
(六)財產管理事項。
(七)投資理財業務。
(八)其他有關財務事項。
四、會計室:
  (一)會計制度之擬訂、推行與改進。
(二)有關歲計、會計、統計綜合事項。
(三)內部審核、監標、監驗及肅貪防弊事項。
(四)經營效益分析事項。
(五)其他有關會計事項。
五、人事室:
  (一)人事政策之擬訂與執行。
(二)人事規章之擬訂與檢討。
(三)組織編制與人力計劃事項。
(四)職位分類之研究設計與辦理。
(五) 人員之任免、遷調、考勤、考績、獎懲、退休、撫卹、待遇福利與保險事項。
(六)人員訓練進修與考察研習事項。
(七)勞資會議與勞工教育事項。
(八)工作考成之規劃、推動與管考。
(九)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。
六、工安室:
  (一) 工業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(公害污染防治)工作計劃、推動、消防、督導與考核事項。
(二)工業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規章及標準之訂定、修正及執行。
(三)工業災害之預防、處理與檢討工作事項。
(四) 有關端正政風、肅貪防弊、公司設施安全、公務機密維護及危安狀況蒐集報處理事項。
(五)其他有關工安環保事項。
七、研發組:
  (一)管理革新與工作簡化事項。
(二)研究發展之規劃、推動與考核。
(三)各式酒類新品及其衍生產品製造技術與研究開發事項。
(四)製酒原料、酒麴及成品試驗與調製之研究事項。
(五)其他周邊產品研究開發事項。
(六)化學檢驗事項。
八、工務組:
  (一)生產計劃之釐訂、檢討與控制。
(二)生產效率及成果之考核與檢討。
(三)製程之研究改進事項。
(四)工程之設計、發包與施工督導等事項。
(五)其他有關生產技術與工務管理事項。
九、物料組:
  (一)原物料、半成品及成品屯儲、調度、領用、管理與維護事項。
(二)倉儲保全、衛生管理事項。
(三)其他有關物料管理事項。
十、品保組:
  (一)原物料、在製品、半成品及成品品質檢驗與分析事項。
(二)酒品勺兌與包裝檢驗事項。
(三)品質保證制度之建立與落實執行事項。
(四)品質異常回饋與避免再發制度建立與執行。
(五)其他有關品質保證事項。
十一、金寧廠:
  (一)各類酒品之釀造、灌裝與產量。
(二)酒麴製造與管控。
(三)成品包裝作業。
(四)製程中自主檢查與異常事件之處理。
(五)其他有關廠區五S管理維護事項。
十二、金城廠:
  (一)各類酒品之釀造、灌裝與產量。
(二)酒麴製造與管控。
(三)成品包裝作業。
(四)製程中自主檢查與異常事件之處理。
(五)其他有關廠區五S管理維護事項。
第 六 條 本公司各組、廠、室置組長、廠長或主任一人,各組、廠、室主管人員承總經理之命,主管各組、廠、室業務,並得分股辦事。
第 七 條 本公司副總經理以上人員之職位歸級由金門縣政府核定,一級主管職位歸級由董事會核定,二級以下主管及一般員工職位歸級由總經理核定。
第 八 條 本公司副總經理以上由金門縣政府派免,一級主管由總經理推薦經董事會通過派免,二級以下主管及一般人員由總經理派免,但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。
第 九 條 本公司因業務需要,得設各種委員會,研議有關經營管理相關事宜,其組織另定之,成員就現有人力中兼派充之。
第 十 條 本公司得依程序於適當地點設製酒、製麴、調酒、包裝、儲運及其他相關廠(場)、營業機構及展示中心,並得於國內外設立辦事處或分公司。
第十一條 本公司所屬各單位之組織另訂之。
第十二條 本公司設置之職稱、職等、員額,由本公司另以編制表訂定之。
  前項職稱列為助理管理師、助理工程師以上之職員,總額不得高於七十六人。
第十三條 本公司各組、廠、室及所屬單位之業務應明確劃分,實行分層負責,其辦事要點另訂之。
第十四條 本規程經董事會核定,陳准備案後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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